合伙企业出质是指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作为担保,向他人进行抵押的一种物权行为。这里的出质,又称为质押,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1.在动产质押中,出质人将自己所有的动产物品交付给债权人作为担保;
2.在权利质押中,出质人则是将其所享有的权利作为担保交付给债权人。
合伙企业出质,就是有限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作为权利质押给债权人。
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这是为了确保合伙企业的稳定运营和合伙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如果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擅自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该行为将被视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出质行为受到《合伙企业法》的规范。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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