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雇佣关系中,当发生交通事故时,赔偿责任的承担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
1.根据该法条,当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时,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那么雇员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意味着,雇主在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雇员进行追偿。
3.如果雇员因劳务受到损害,那么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确定赔偿义务人是非常重要的。这通常涉及到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员以及保险公司等多方主体。
1.当车辆所有人自驾时,其既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也是利益的归属者,因此其应作为赔偿义务人。
2.在擅自驾驶的情况下,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可能需要根据其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进行分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和第一千二百一十条的规定:
1.当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如因租赁、借用等情形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那么他们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当车辆已经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并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那么应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规定为我们在处理非车主司机事故赔偿问题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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