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在一定条件下,确实有权对借款合同主张撤销权。这些条件主要基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包括: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4.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等情形。
在这些情况下,借款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借款合同。
借款人主张撤销借款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
这些规定详细阐述了基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和显失公平等情形下,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以及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和消灭情形。
行使撤销权的时限是撤销权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时限通常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具体时限因撤销事由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1.对于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将消灭。
2.而对于受胁迫的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同样会消灭。
3.如果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也将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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