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不得超越正当的界限,损害他人、集体或社会的利益。
换言之,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若行使权利超出正当界限,即构成权利滥用,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权利滥用与侵权行为虽在表面上看似相似,但实则存在明显差异。
1.权利滥用必须基于正当权利的存在,且行为与权利行使相关;而侵权行为则无正当权利基础,与权利行使无关。
2.禁止权利滥用的目的在于对权利行使进行一定限制,以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而侵权行为制度并未设定此等限制。
3.权利滥用以故意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为构成要件;而侵权行为则可能因过失而构成。
《民法典》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1.第八十三条规定了出资人权利的行使不得滥用,并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即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其权利损害法人或其他出资人的利益,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出资人也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若因此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第一百三十二条则直接规定了禁止权利滥用,强调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这些规定旨在平衡民事主体的权利行使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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