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2.对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非对话方式,如果相对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则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如果未指定特定系统,那么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3.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上述规定。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那么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在民法典中,对话方式与非对话方式对于承诺生效的时间有着不同的规定。
1.对话方式,即面对面的口头交流,当相对人知道承诺的内容时,承诺即生效。
2.而非对话方式,包括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的沟通,承诺在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当承诺出现迟延时,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承诺超过了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那么该承诺应视为新的要约,因为原要约已经失效。
2.如果承诺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或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那么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的。
(1)对于这种情况,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迟到的承诺,他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
(2)如果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那么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
了解完承诺生效时间的确定方法,你是否对民法典的其他内容也感兴趣呢?欢迎继续探索找法网,我们为你提供了更多法律知识和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