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这一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一规定确立了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即合理预见赔偿原则,从而限制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
损害赔偿的计算在违约损害赔偿中占据重要地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这意味着,在计算损害赔偿时,需要综合考虑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
此外,还需要考虑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可能损失。
赔偿请求权的同一性是指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原来的债权或履行请求权具有同一性。
在违约损害赔偿中,无论是迟延赔偿还是填补赔偿,损害赔偿请求权都是对原来债权的扩张或变更。
这意味着,赔偿请求权在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以及时效期间等方面应与原来的债权或履行请求权作同一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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