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仍需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直至新物业服务人接管或业主决定自行管理。
2.在此期间,原物业服务人有权请求业主支付相应的物业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原物业服务人需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及必要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或指定人员。
同时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完成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若原物业服务人违反上述规定,将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并需对业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在解除或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
2.若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应提前60日通知。
3.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退出手续,并履行以下交接义务:
(1)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和物业服务档案;
(2)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相关资料;
(3)移交物业服务用房;
(4)清算预收和代收的费用;
(5)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若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履行通知义务并办理退出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或停止物业服务。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服务合同可能因以下情形而终止:
1.物业服务合同到期;
2.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3.物业管理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当业主决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并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时,必须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做出相应决定。
这些情形可能导致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双方需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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