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同意要约合同并不意味着合同立即成立。实际上,合同的成立需要依赖于承诺的生效。换句话说,只有当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并作出有效的承诺时,合同才正式成立。
这一规定确保了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并防止了因误解或不明确而导致的合同纠纷。
承诺的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关键环节。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诺的生效时间取决于其通知方式。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1)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3)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当要约被拒绝时,要约即失效。
2.如果要约被依法撤销,那么要约也会失效。此外,当承诺期限届满而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时,要约同样会失效。
3.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那么这种变更将视为新的要约,原要约也将因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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