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
2.无固定期限一般指的是劳动者签订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定期租赁的显著特点是其具有明确的租赁期限,并且该期限受到法律的限制。
1.一般来说,定期租赁的期限不会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期限,否则超出的部分将视为不定期租赁。
2.此外,定期租赁在期限届满后,如果当事人希望继续租赁,可以选择续订合同。然而,续租的期限同样受到法律的限制,一般不得超过20年。
3.在续租的情况下,如果仅延长租赁期限而合同内容保持不变,这通常被称为合同的更新。
租赁合同中应包含主要内容有:
1.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姓名信息;
2.租赁物品的基本信息;
3.租赁物品的用途;
4.租赁物品的期限;
5.租金数额与交付方式;
6.修缮责任与违约责任;
7.解除合同的条件;
8.争议的解决方式。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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