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赁合同可随时解除

更新时间:2012-12-11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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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2000年7月,沈女士在本市某小区购置了一套门面房,本来打算自己经营面包房的,可是由于资金等原因,无法经营。于是沈女士就将该门面房先出租给俞先生,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约定,沈女士将其所有的一套门面房出租给俞先生,租期为三年,2000年8月5日至2

案情

  2000年7月,沈女士在本市某小区购置了一套门面房,本来打算自己经营面包房的,可是由于资金等原因,无法经营。于是沈女士就将该门面房先出租给俞先生,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约定,沈女士将其所有的一套门面房出租给俞先生,租期为三年,2000年8月5日至2003年8月4日止,月租金为9000元。2003年8月,该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俞先生打算继续租赁,沈女士也没有收回该门面房,但双方并没有另行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2006年2月,沈女士找到了合作伙伴,打算收回出租给俞先生的门面房自己用,也就是要求解除其与俞先生之间的租赁关系,而且要求俞先生支付自2006年1月1日起至交付门面房之日止的租金。俞先生认为双方对给付租金的期限未明确约定,按照惯例是每年年底给付上年租金。对于2006年的租金,其应在2006年年底前给付,现在还未到给付期限,沈女士就要求解除租赁关系,支付租金是没有道理,故不同意沈女士的要求。双方协商不成,无奈之下沈女士起诉至法院。

  评析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租赁合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在本案中,沈女士与俞先生之间的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作为承租人的俞先生继续使用租赁房屋,而且沈女士对此没有提出异议,虽根据法律规定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而且双方对2003年8月后的租赁关系并未采用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租赁期限各自的陈述相互否认,且均不能提供证据,故法院应认定该租赁关系是不定期租赁;对于双方间的不定期房屋租赁关系,沈女士和俞先生均可以随时主张解除,故对沈女士要求解除双方间的房屋租赁关系的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当然沈女士要求俞先生退还房屋应当给予合理的期限;俞先生也应支付相应的租金。

  判决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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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赁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吗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租赁合同适用于当事人需要取得对方标的物的临时使用、收益而无须取得所有权,且该物不是消耗物的情况。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同时也是诺成合同。 关于租赁房屋的出卖问题,《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在出卖房屋前需提前通知承租人,并给予承租人充分时间寻找新的房屋租赁或适应新的房屋所有者。同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若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即出售房屋,即使手续合法、程序健全、已办理过户,承租人仍可以主张房屋买卖无效,并有权以同等价格购得该房屋。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房屋承租人利益的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