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与担保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的范围和性质。
1.担保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包括各种为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从我国民法典的角度看,担保是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
担保是一个总括的概念,涵盖了多种担保方式。
2.抵押,特指提供私人资产(不论是否为不动产)作为债务担保的动作,主要发生在购买房地产时银行借出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商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
简言之,担保是一个大的概念,而抵押是担保方式中的一种,特指以私人财产作为债务担保的动作。
抵押与质押在担保物权中各有其特点。
1.最大的区别在于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而质押则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这意味着,在质押中,债权人实际占有质押物,而在抵押中,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
2.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这是质押与抵押在适用对象上的主要区别。
3.抵押与质押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两种担保方式,但它们在法律后果上有所不同。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
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
保证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
1.在一般保证责任中,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债权人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2.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保证责任的具体方式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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