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承诺和合同不一致时,合同中的书面条款通常被视为优先于口头承诺。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
尽管口头承诺也具有法律效力,但在争议发生时,不利的一方可能不承认其承诺,特别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难以支持口头承诺的效力。
因此,合同中的书面条款成为了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明确依据,体现了口头承诺在合同中的不作数。
口头承诺是一种合同形式,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口头承诺自承诺开始即具有法律效力,承诺之人受承诺的约束,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对方当事人同意。这体现了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精神。
然而,口头承诺的法律效力在实际操作中受到证据不足的制约,不利于维权。
证明口头承诺的难点在于证据不足。
1.在争议发生时,不利的一方往往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口头承诺的存在和具体内容。即使存在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也可能因为缺乏直接证据的支持而无法被法院采纳。
2.口头承诺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也增加了证明的难度。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建议在涉及重要权益的场合下尽量将承诺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以便在争议发生时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总结:口头承诺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实际操作中受到证据不足的制约。合同中的书面条款通常被视为优先于口头承诺,因此在涉及重要权益的场合下应尽量将承诺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
在争议发生时,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
口头承诺虽具有法律效力,但证据不足易致维权难。在签订合同时,务必注意书面条款与口头承诺的一致性。遇到法律难题,记得在找法网上发起咨询,我们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