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向外部表明其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这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也是实现司法自治的实践手段。
意思表示由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构成。
1.客观要件是指在客观上可认识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即表意人须将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使他人能够了解。
2.主观要件则是指内心的意思,更可分为行为意思、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
表意人须有意思能力,其所表示的意思须为真实,并且须有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目的。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和客观方面。
1.主观方面,表意人须有意思能力,并且其内心的意思必须真实。
2.客观方面,表意人须将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使他人能够了解。
这种表示可以是语言、文字或者表意的形体语汇。意思表示所发表的意思,必须是体现为司法效果的意思,即关于权利义务取得、丧失及变更的意思。
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拘束力:一旦意思表示成立,表意人即受其约束,非依法律,不得擅自撤回或者变更。这种拘束力体现了意思表示的成立效力。
例如,当表意人作出订立合同的要约后,相对人即产生承诺权,表意人抛弃某物的所有权后,他人占有该物即不构成非法占有或者不当得利行为。
2.拘束力的发生:意思表示拘束力自何时发生,对表意人的撤销权行使期间、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以及非对话意思表示传达途中遗失或者迟到风险的负担都有重要影响。
《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意思表示成立的时间做了进一步规定,以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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