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人的担保时效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2.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的约定,那么担保的期限将默认为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4.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5.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1.根据该条款,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且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2.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但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则视为没有约定。
3.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对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1.在有物保(物的担保)也有人保(人的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顺序主要取决于物的担保是由谁提供的。
2.若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那么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应先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物的担保以偿还债务。
3.只有在物的担保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才能向保证人追偿。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直接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有权拒绝,并要求债权人先实现债务人的物的担保。
4.如果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那么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既可以向保证人追偿,也可以先实现物的担保。此时,保证人无法拒绝债权人的追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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