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制在中国的农村始于1983年前后,并持续至1997年。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这一制度采取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则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
需要强调的是,在承包过程中,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会发生改变,承包地也不得买卖。
在土地承包过程中,需要遵循一系列的原则。
1.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必须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或阻碍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2.流转过程中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以确保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的稳定。
3.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且受让方需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土地承包权并不属于遗产,因此一般不能继承。
为了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国家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即承包期内,承包地通常不因家庭成员的死亡而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土地由所在户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有两种特殊情况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1.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是林地承包经营权,即在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这些规定在《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五十四条中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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