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名誉权纠纷案件中,法院通常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
这些判决内容旨在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恢复其名誉,并弥补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等因素,以确定赔偿金额。
同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侵犯名誉权的情形如下: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侮辱和诽谤两种情形:
1.侮辱是指行为人故意以语言、文字、暴力等形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2.诽谤是指行为人隐瞒真相,故意或者过失捏造一种虚假的事实并加以传播。
1.主体不同。诽谤罪的犯罪主体和被害人只能是自然人;侵犯名誉权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主观方面的差异。侵犯名誉权的主观过错可以是故意或过失;诽谤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3.行为方式不同。构成诽谤罪的行为通常较为严重,不再被视为普通的侵犯名誉权的方式;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可能包括轻微的侮辱或诽谤。
4.危害后果不同。诽谤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严重,可能构成犯罪;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虽然也可能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但通常不构成犯罪。
5.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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