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驶离现场不一定算全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对其减轻责任。
第九十一条也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因此,驶离现场并不一定等同于全责,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和证据来判断。
当发生交通事故且车主被认定为全责时,当事人可以报警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1.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如果赔偿金额不足,再根据双方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3.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若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其赔偿责任不超过百分之十。
4.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或反应。如果上级公安机关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可以撤销原认定书,并责令重新做出。
2.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向法庭提出对事故认定书的异议,并阐明理由。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交通事故认定书。
3.如果对认定书的异议得到法院的支持,可能会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产生影响。
总的来说,对于交通事故驶离现场是否算全责、车主全责赔偿处理以及不服事故认定书的对策等问题,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处理。
如果对这些问题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以获取准确和具体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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