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设用地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1.是乡(镇)企业用地,这涵盖了由乡(镇)办、村办、农民联户办及农民个体办企业所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乡村道路、乡村行政办公、农技推广、供水排水、电力、通讯、公安、邮电、文化科研、生产服务等公共设施以及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等公益事业设施所使用的土地。
3.农村村民建住宅所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建住宅使用的土地,以及回乡、返乡等户口已迁入农村或其中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建住宅占用的土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有着严格的规定。
1.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在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仅可用于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土地使用者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变该幅土地的建设用途。
2.集体土地所有权出让、出租所取得的收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其中50%以上应当存入银行(农村信用社)专户,专款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不得挪作他用。
3.各地要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管理,逐步建立地价体系,制定和公布本行政区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防止借机违法占用耕地和炒买炒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在集体土地管理方面,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1.为了保障农民的权益,集体土地所有权出让、出租所取得的收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其中50%以上应当存入银行(农村信用社)专户,专款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
2.为了规范土地市场,防止炒买炒卖,各地应当制定和公布本行政区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
总的来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类型和使用规定都体现了我国土地管理的严格性和规范性,旨在保护农民的权益,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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