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车撞人的交通事故中,如果被撞的人没有受伤,是否扣留车辆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他们有权扣留车辆。
这一决定并非固定不变,而是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证据的收集需要以及交通管理部门的判断来决定的。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时,有权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需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得到妥善保管。同时,该规定明确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
对于所载货物,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实其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会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
如果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将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扣留车辆的条件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1.该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时,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
这意味着,扣留车辆并不是交通事故处理的常规措施,而是仅在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的情况下才会采取的行动。
2.扣留车辆和行驶证应当得到妥善保管,确保不造成额外的损失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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