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原则。
1.保险公司需在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赔偿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则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方。
3.若是机动车之间的事故,过错方需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时,则根据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的事故,则由机动车方承担责任,但若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违反交通法规,且机动车司机已采取必要措施,则可减轻其责任。
5.如果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方则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在交通事故责任原则中,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是两个核心概念。
1.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即便无过错,机动车方仍需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过错责任则要求根据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分担责任。
这两种原则的适用,体现了责任划分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保险公司在此框架下首先承担责任,超出部分则根据过错比例由责任方承担。
不同交通主体间的责任承担原则有所区别。
1.机动车与机动车间的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的事故,则依据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下,机动车方有可能承担全责,除非能证明对方有过错。而在严格责任原则下,机动车方在无法证明对方过错时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这些归责原则的确立,既保护了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对不同交通参与者责任承担的差异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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