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是可以被法院查封的合法对象。
1.根据《查扣冻规定》第2条的规定,法院有权查封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然而,该规定也体现了人性化原则,明确指出八种保障生活必须的财产不得查封。
2.另外,《查扣冻规定》第23条强调了房地一体的原则,指出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也适用于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除非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不是同一人所有。
这些规定确立了宅基地可以作为查封对象的法律基础,同时也保护了必要的生活权益。
在执行查封前,法院必须确定查封对象的权属状态。这涉及到查阅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审批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以确认权属。
1.《查扣冻规定》第2条规定对此有明确的指引,要求法院在查封之前,要向县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询宅基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并核实使用情况。
2.《土地登记办法》也规定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保证了查封期间土地权利状态的稳定。
这些程序确保了查封行为的合法性和执行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