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偿委托合同关系中,受托人的行为可能给第三人或委托人带来损害。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若受托人在履行委托任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赔偿。
这一点不仅适用于有偿委托合同,即便是无偿委托,受托人亦需尽到注意义务。
若受托人超越了委托的权限而行事,则法律后果的可追认性将决定责任的归属:委托人若承认则自己承担,否则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在无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责任取决于其过失的性质和程度。
1.若受托人的过失为重大过失,则需承担赔偿责任。受托人的过错包括超越权限行事和处理委托事务不当等。
值得注意的是,无偿委托中受托人的责任标准相比有偿委托而言是较低的,即只有在重大过失情况下才需承担责任。
2.若损害发生时受托人不存在过失或过失轻微,委托人与受托人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无偿委托合同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涉及多种情形。例如,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可能给第三人或委托人造成损害。这种情况下,损害赔偿责任可能表现为侵权损害赔偿或违约损害赔偿。
受托人的过失、超越权限行事、或委托人指示不当等均可能成为赔偿责任的原因。具体责任的判断须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并结合合同的有偿或无偿性质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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