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务合同中,抗辩权是一方当事人为保护自身权益而拥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这些权利的行使受法律严格规定,在特定条件下方可启动。
1.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且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任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债务,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履行。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对方存在履行能力下降或有违约风险时可行使的权利。
(1)《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详细列出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包括经营状况恶化、逃避债务行为、商业信誉丧失等。
(2)第五百二十八条进一步规定了行使权利后的通知义务、恢复履行的条件以及解除合同的情形。
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抗辩权是其权利之一。
这些权利的存在确保了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使得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履行存在问题时,可以通过法律赋予的抗辩权来暂停或调整自己的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