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机关指定监视居住时,其生活费用是由公安机关承担的。
1.根据法律规定,当犯罪嫌疑人无居所或案件特殊需要时,公安机关可指定居所并负责相关费用,犯罪嫌疑人无需支付。
2.监视居住不能在羁押场所执行,必须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正常生活需求。
3.若有违法情况,犯罪嫌疑人可向人民检察院举报。不得离开指定居住地,除非有正当理由且经批准。
4.对于保证人的责任和罚款,也由公安机关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2条,公安机关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对犯罪嫌疑人执行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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