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

更新时间:2017-08-18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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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监视居住中有一种特殊方式,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除了满足适用监视居住的必备条件之外,还必须具备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那到底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哪些呢?

  (一) 适用监视居住的必备条件

  监视居住的必备条件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从而在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第二,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即符合逮捕条件,具备5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由此,监视居住替代逮捕措施的主要依据有三个方面:

  1、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因素,实行羁押违背人道主义原则;

  2、基于案件的特殊性,采取监视居住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3、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为了避免超期羁押,实行监视居住。第一个方面体现对有特殊情况的人的关照和对人权的保障,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后两个方面体现出及时惩罚犯罪和实现国家刑罚权的要求。

  (二) 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

  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是指具备适用监视居住必备条件的同时,要启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必须满足的额外条件,主要有两种情况: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

  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的。

  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条件欠缺,没有固定的住处,使得客观上不能执行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一种补充办法;后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处,客观上可以执行监视居住,但是,涉及到三种性质严重的案件,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碍侦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顺利开展侦查活动的必要办法。

  正是存在归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客观原因与侧重于追求侦查活动效率的主观目的之根本区别,对后者设定了更加严格的适用程序,即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防止以有利于开展侦查活动为名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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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视居住者的权益如哪些?
被监视居住者应遵守监视居住决定书的规定。具体包括:1. 遵守执行机关的监视要求;2. 定期报到、接受询问;3. 禁止离开指定区域;4. 如感监视居住不当,可向相关部门申诉。违反规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如被撤销监视居住并转为逮捕等。
关于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监视居住的具体操作包括: 1. 评估嫌疑人是否符合监视居住条件; 2. 制定监视居住计划,确保有效监控; 3. 定期审查监视居住情况,必要时调整措施; 4. 监视居住期满或条件变化时,及时解除或变更措施。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哪些
关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详细条件,取保候审适用于罪行较轻、无社会危险性的嫌疑人,可以选择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而监视居住则适用于案情较重、存在社会危险性但不适合羁押的嫌疑人,通常在住所或指定的地点执行,对人身自由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在决定采取何种措施时,会根据案情、证据以及嫌疑人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确保所采用的措施合法、合理、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