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参保人在以下情形下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自行到国内其他城市,或港、澳、台地区,或国外诊治的;
2.自行到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有危及生命体征须就近抢救的除外;
3.自购药品的,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4.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5.因自杀、自伤、自残、酗酒、斗殴或本人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6.因他人侵害行为造成伤害的;
7.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情形。
医疗保险旨在补偿因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通过社会或企业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
它是一种社会保险,通过受疾病威胁的人预先缴纳保费,建立基金,当参保人生病时,由保险机构给予经济补偿。
医疗保险的两大职能——风险转移和补偿转移,意味着将个体疾病风险导致的经济损失分摊给所有成员,并用集中的基金进行经济补偿。
尽管参保人按规定参加了医疗保险,但在特定情况下,如上述七种情形中提到的,仍可能无法享受医保待遇。
因此,参保人需要了解和注意这些特殊情况,以确保在患病时能够获得应有的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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