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详细规定了无过失性辞退的三种情形:
1.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继续原工作且不能从事新工作;
2.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即使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旧不能胜任;
3.劳动合同订立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协商不成导致无法履行。
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项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保障,防止了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适用的六大范围,包括:
1.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2.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争议;
3.职务变动争议;
4.工作条件争议;
5.经济补偿争议;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争议。
这一规定确保了劳动合同争议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得到公正的解决,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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