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领养孩子必须满足一系列条件。
1.领养者无子女,具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能力,并且年龄需满30周岁。
2.若有配偶,需共同领养;单身男性领养女孩时,年龄差要超过40岁。
3.通常情况下,只允许领养一名子女。
4.但是,若领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则有关年龄及领养子女数量的限制可以放宽。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时,必须提供一系列证明文件,这些包括:
1.收养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
5.健康证明;
6.无犯罪记录证明;
7.所在国民法典规定的相关证明。
若收养夫妇中有一方不能亲自来华办理,可以通过签字的委托书由另一方代办。
作为送养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除非父母对未成年人存在严重危害可能。
2.另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父母,以及孤儿的监护人或社会福利机构,也可作为送养人。
3.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或送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特殊困难的限制。
4.生父母共同送养是基本原则,但在一方不明或不可找到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单方送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