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购房合同后,更改购房人的名字是可行的,前提是满足一定条件。变更合同有效的条件包括:
1.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合同变更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4.满足法律的其他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五百四十三条明确提供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和合同变更的法律依据,这些都是变更购房合同时必须遵守的法律条文。
1.在卖房合同中,如果签字人非房主本人,合同效力取决于是否存在授权代理。
2.有授权的情况下,需考察代签人的授权范围。
3.如果代签人超出了授权范围,合同可能被视为表见代理或效力待定代理行为,有效性需获得原代签人的追认。
4.无授权的情况下,该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5.代签行为若误导对方当事人相信代签人具有代理权,可能被认定为表见代理,产生有效代理后果。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就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做了具体规定,包括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撤销权及行为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