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拆除应当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违法建筑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1.在政府作出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