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可成为公司股东,而合伙人则对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性连带责任。
具体地,合伙企业的财产首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则先清偿个人债务。
对于超出其应承担额的债务,合伙人有追偿权。债权人可以选择全体或部分合伙人请求偿债,被请求者需承担全额债务,不能以个人份额为由拒绝。
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原合伙人需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63条指出,合伙企业解散后,若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则该连带责任消灭。
清偿顺序严格规定:
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税款;
3.其他债务;
4.最后是退还合伙人出资。
若还有剩余,则按照约定或法定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合伙企业解散需遵循法定程序,包括:
1.确定解散事由;
2.指定清算人;
3.执行清算事务;
4.按清偿顺序处理财产及债务;
5.最终编制清算报告。
解散后,原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有五年的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