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是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保护期限。
根据工龄和在单位的工作年限,医疗期从3个月至24个月不等。具体规定如下:
1.实际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职工,若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工作年限超过10年的,则根据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医疗期可从6个月延长至24个月。
3.此外,《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对患有特殊疾病的职工,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中明确了延长医疗期的条件。
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在医疗期24个月内未痊愈的职工,可申请延长医疗期,但需得到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的批准。这一条款为重病职工提供了额外的保障。
在医疗期内,职工享有一系列的权益保障。
1.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支付标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为职工提供了进一步的工作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