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在遭遇工伤后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并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此期限通常不超过12个月,但在伤情严重或特殊情况下,可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后适当延长,延长期限同样不得超过12个月。
3.一旦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评定完成,将停发原待遇,改为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4.若治疗仍需继续,职工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对于生活无法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护理责任由所在单位承担。
1.工伤与公伤在主体关系、待遇确定依据、保险参与资格和待遇支付主体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2.工伤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间的劳动关系中,而公伤发生在带有行政属性的机关与工作人员间。
3.工伤待遇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行政法规,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4.相对地,公伤待遇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制定,并由所在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