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交通事故中,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而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如租车费,原则上应由侵权人负责赔偿。
这其中,法院会考虑当事人居住地的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以及个人工作和居住情况,来酌情确定合理费用。
如受害车辆用于经营活动,车主可以要求赔偿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但必须提供合法的营运和收入证明。
若保险公司的定损单与实际维修费用不一致,当事人需进一步提供证明。
如果证据不足且差额不超过30%,法院可以酌定费用;差额较大时,则需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合理的维修费用。
机动车维修费用通常根据保险公司的定损单来确定。如果被保险人要求根据实际维修发票赔偿,必须证明费用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
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相关的保险合同争议,如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意外伤害险等,不应包含在案件审理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