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伤害罪】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组织者的信息:包括组织者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他们在非法组织卖血行为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
2.卖血者的信息:包括卖血者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他们是否自愿参与卖血行为,是否受到组织者的欺骗、胁迫等情况。
3.交易证据:包括非法组织卖血行为中的交易记录、收据、银行转账记录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非法交易的存在和规模。
4.现场证据:包括非法组织卖血行为现场的照片、视频等,这些证据可以直观地展示非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和危害程度。
5.证人证言:包括组织者、卖血者、目击者等人的证言,这些证言可以证实非法组织卖血行为的存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2.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3.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4.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5.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