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有权享有其投资所带来的收益。
2.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果显名股东无权处分隐名股东的股权,隐名股东有权要求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保护自己的权益。
3.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如果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而擅自处分了隐名股东的股权,隐名股东有权对显名股东进行追偿。
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
2.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
3.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4.隐名股东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
5.隐名股东出资的标的主要为货币、不以登记为产权转移形式要件的实物、权利、技术等。
1.与显名股东签订完备的书面协议。
隐名股东可与代持股人签订代持股协议,明确自己的实际投资人身份,约定代持股人股权行使的方式、股权收益的归属和代持股人的报酬,尤其应当约定代持股人损害隐名股东权益的情形和相应的违约责任,甚至可以对协议进行公证。以此从根本上排除显名股东不承认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身份的风险,并加大显名股东违约的成本。
2.在隐名股东投资形成的股权上设定质押担保。
隐名股东投资后,在办理股权代持的同时,可以以显名股东为质押人,隐名股东自己为质押权人,将显名股东代持的股份向隐名股东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显名股东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转让,同时,即使由于其他原因,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3.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
作为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主要通过约束显名股东的方式控制公司。找法网提醒您,隐名股东需要在代持股协议中约定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比如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行为必须征得隐名股东的同意,又比如代持股人必须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这样约定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隐名股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