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工伤报保险流程如下:
1.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或3日内向工伤经办机构报告,并填写《工伤职工就医诊治申请表》报经办机构批准。
2.救治工伤职工以定点医疗机构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就近就便进行急救。
3.在规定时间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工伤保险行政机构报案,报案的内容包括事故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职工伤害程度和救治医院等情况。
4.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持工伤认定所需要的材料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
5.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6.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待遇,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工伤证、身份证、病例、用药明细、住院收据等。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错过了工伤认定时间补救的方式是:如果是用人单位错过了工伤申请时间,劳动者本人、其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可在一年内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果劳动者一方错过了时间且无正当理由的,则只能依法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找法网提醒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