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期限是一个月。法律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退回补充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之一,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侦查机关在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要求进行侦查,确保补充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固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核心目的是完善证据,因此,侦查机关在补充侦查期间应当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对于关键证据,应当及时进行鉴定、勘验、检查等,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加强与人民检察院的沟通协作:退回补充侦查需要人民检察院与侦查机关加强沟通协作。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汇报补充侦查进展情况,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补充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4.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在退回补充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如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行使、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等。同时,也应当加强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沟通,及时告知相关情况。
一般不需要通知受害人,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