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注册,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募集资金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募集的资金全部或者主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4.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是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行为。
找法网提醒,擅自发行公司债券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证券发行管理秩序及其社会公众、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2.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3.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发行股票、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
4.本罪在主观上为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