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是刑法中的重要概念,涉及当事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未能预见到行为可能带来的危害,或虽有预见却错误地认为该危害可以避免。
这一心理态度在法律上被认定为过失,而基于过失的行为在特定条件下会构成犯罪。
《刑法》第15条明确规定了过失犯罪的法律要件,其中包括对可能的危害结果的预见性以及对危害结果的避免信念的错误评估。
对于单位而言,过失犯罪还涉及集体研究或负责人决策时的预见性和避免性判断错误。
过失犯罪形式主要分为两种:
1.纯粹的过失,即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社会危害;
2.过于自信的错误,即行为人虽然预见到可能的危害,但错误地认为能够避免。
这两种心理状态都反映了对潜在后果的认识失误,但均需在刑法中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构成犯罪。
单位过失犯罪是指单位在决策层面由于疏忽或错误评估而作出的决定导致了社会危害。这种危害表现在多个领域,如劳动安全事故、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等。
这些主要罪行均被《刑法》第15条涵盖,规定了单位在集体研究或负责人决策时,应对可能的危害有预见性和避免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