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期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用以维修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保修期是从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即日起计算。这一概念的制定是为了保障相关工程质量安全,依靠承建方的一种质量保障制度。
根据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具体规定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期和责任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保修期是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
责任期通常是指承包单位为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金额的时间。
在责任期结束后可收回其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最低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缺陷责任期通常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保修期较缺陷责任期更长,因为取回保证金后,还是有保修义务,只是此时没有资金在业主处,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而在责任期内,是从质量保证金中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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