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分立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特备决议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立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分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分立计划书由分离公司董事会制作和决议通过,并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3.通知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在公告发出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公司申报债权。
4.办理登记手续:分立后的公司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或新设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分立各方签订的分立协议和公司股东会(或其所有者)同意分立的决议;
3.刊有公司分立内容至少三次公告的报刊;
4.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担保情况的说明;
5.公司新一届股东会议决定;
6.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7.由新一届股东会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找法网提醒您,公司分立的形式有:
1.派生分立: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
2.新设分立:将被分立企业分设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被分立企业依法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的分立】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