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范围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09-26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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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范围是适用阶段和适用案件范围、认罪的把握等。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不适用被告人认罪的范围是可能判处死刑、有重大社会影响等。
一、

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范围是什么

  1.适用阶段和适用案件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2.认罪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3.认罚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二、

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

  1.侦查阶段:从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开始,一直到案件移送检察院。找法网提醒您,一般情况下,这个阶段大约是三个月。

  2.审查起诉阶段: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案件事实明确、证据齐全,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案件重大、复杂,可以延长半个月。

  3.审判阶段:法院在收到检察院移送的起诉书后,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开庭审判。如果决定开庭,法院会在开庭前通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庭审过程中,法院会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被告人认罪

三、

不适用被告人认罪的范围是什么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可能判处死刑的;

  3.外国人犯罪的;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

  7.其它不宜适用被告人认罪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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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犯罪嫌疑人在当庭自愿认罪所适用的量刑情节是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被告人认罪认罚,能够减刑
能够减轻处罚,有一定幅度也不是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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