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险公司成立的条件是: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投资人,股权结构合理;
2.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草案;
3.投资人承诺出资或者认购股份,拟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4.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风险控制体系;
5.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6.其它。
《保险法》 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找法网提醒,保险公司成立审批需要六个月内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向有关部门提供公司或者法人的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