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保险公司要到场。
根据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找法网提醒您,交通事故调解有如下程序:
1.当事人双方提出书面的调解申请书;
2.交通管理部门与当事人约定好时间地点等事项;
3.告知双方权利及义务并听取请求;
4.计算各项损失金额,依此确定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
5.约定履行方式及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交通事故调解书具体包括的内容如下:
1.调解依据;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5.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6.调解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