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存的债务承担生效条件如下:
1.意思表示真实;
2.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3.原债务有效;
4.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1.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债务为前提,且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仅限于原债务范围内,不会因债务的转移而增加或减少;
2.第三人承担债务原则上不需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发出债务承担的通知即可;
3.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但不得以自己与债务人之间的事由作为抗辩理由对抗债权人;
4.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债务的消灭因第三人的清偿发生时,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求偿关系。
找法网提醒您,并存债务承担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1.债务人与第三人按份承担债务:债务人将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债务。
2.债务人与第三人连带承担债务: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而债务人并不退出,债务人与第三人就债务的全部向债权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