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有:
1.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2.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3.公平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守法原则,是指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务;不得搞合同欺诈。
找法网提醒您,买卖合同订立的程序分别是:
1.买卖合同当事人先确定意向,进行协商;
2.买卖合同当事人就买卖合同的价格、标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细节内容进行协商确定;
3.买卖合同双方对买卖合同责任确认,双方签字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买卖合同签订不一定要给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