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命健康权。即妇女对自身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生理机能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2.姓名权。即妇女享有决定、使用和改变姓名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盗用和假冒;
3.肖像权。即妇女享有拥有、使用和转让其个人肖像的权利,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己的肖像;
4.名誉权。即妇女享有保护自己名誉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的人格权利;
5.荣誉权。即妇女对自己的荣誉称号享有不受他人非法干扰和侵害的权利,未经法律规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非法剥夺;
6.婚姻自主权。即妇女享有完全的婚姻自主选择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他人的干涉;
7.隐私权。即妇女享有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个人活动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宜享有不为他人知悉和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8.其他权益。
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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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