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转让债务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被转移的债务确实可移转;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一致的意见;
4.债务转让要经债权人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债务转让有下列法律后果:新债务人需要向债权人履行义务;需要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以及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找法网提醒您,债务人转让债务不一定要办理公证,债务人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决定是否办理公证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