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公司无效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等。法律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没有通过,公司合并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恢复到合并前的状态。在吸收合并中,消灭公司应从存续公司中分离,存续公司进行变更。
2.无效判决的溯及力的限制。合并无效的判决只对将来有效,不影响此前存续公司以合并有效为前提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如果合并无效判决溯及既往,自合并开始无效,则影响交易安全,导致法律关系混乱,损害第三利益。
3.缔约过失责任。
合并公司无效可以起诉。
由于公司合并是参与合并的公司基于合并合同而进行的法律行为,如合并行为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的事由,利害关系人当然可以提起请求确认无效之诉。在此类诉讼中,应注意以下的问题:
1.我国公司法没有直接规定公司合并无效制度。但是由于公司合并是参与合并的公司基于合并合同而进行的法律行为,如合并行为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的事由,利害关系人当然可以提起请求确认无效之诉。
2.公司股东认为公合并决议未经股东会通过、债权人认为公司合并过程中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被合并的公司没有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有其他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之情形而提起的公司合并无效之诉。